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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1994年度国有商业、粮食、文教、信托投资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1994年度国有商业、
粮食、文教、信托投资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
(湘财[1994]321号 1994年11月11日)


  199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应以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文件和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做好各项财务处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1994年度国有商业、粮食、文教、财政信托投资企业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搞好财产清查盘点和帐务处理工作
  1.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年终以前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核实帐务,做到帐实、帐帐、帐表相符。对清查出来的帐外财产,应按规定及时登记入帐。发生的盘亏和毁损,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及残料价值后,按规定及时报批核销。财产报损审批权限,省级企业国家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原值在50万元以内,流动资产(含商品)盘亏和毁损报废抵减盘盈后净损失在15万元以内的,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已成建制转体的,直接报我厅审批),超过上述额度的固定资产报损和流动资产报损,报主管部门和我厅审批;地、州、市、县级企业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财政局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企业产权变动中财产清查发生的国家资本金的冲减和核销,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等行委局财清(1994))0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精神,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出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审核,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对待,凡是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都应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分年计入企业损益;对国有商业、文教企业清出由于客观原因(如遭受水、火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以及资产盘盈大于资产损失部分,原则上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企业损益;资产损失和挂帐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产核资办)审批后,逐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对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较大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对国有商业、文教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财政应补未补亏损挂帐和经财政批准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在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办)核实批准后,允许企业冲减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余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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