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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
(深劳第[1994]159号 1994年8月23日)


  为贯彻执行深府(1993)238号文《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现将《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
  一、关于深圳市户籍待业人员被招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
  深圳市户籍待业人员,一经用人单位招用,不论采用何种用工形式,都应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属初次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劳动部门填报《深圳市内待业人员招工登记表》,办理《员工劳动手册》。
  二、关于户口在宝安、龙岗两区而在特区内就业的员工的劳动管理问题
  户口在宝安、龙岗两区但在特区内就业的员工,除户口迁移按现行规定执行外,其劳动管理按特区户籍员工一样对待。
  三、关于擅自离职和停薪留职超过规定期限的员工的处理问题
  对擅自离职和停薪留职期满没有前往用人单位报到而超过规定期限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作违纪辞退处理;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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