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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缴税办法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
出库供应价格、缴税办法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湘供棉联[1994]110号 1994年11月14日)


  根据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贸农字(1994)第210号文件《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规定,现就我省1994年(1993年9月1日至1994年8月31日)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缴税(营业税、增值税)办法和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出库的储备棉价格和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按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贸农字(1993)第332号《关于国家储备棉供应价格和财务结算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企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省间调拨奖励金(包括储备棉和商品棉)不列为企业销售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二、对199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出库的储备棉,其具体规定如下:
  1.供应价格。按内贸农字(1994)第166号《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每50公斤标准级皮辊棉,产地二级站不含增值税供应价格,1994年1月1日起为334.45元,1994年5月1日起为333.02元,顺加储备棉入库费用(每担不超过8元)。锯齿棉另加衣亏补贴12.16元。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供应价格与原库存价格之差额,标准级每担按38.35元,上缴省棉麻总公司,再由省棉麻总公司集中上交国内贸易部,增加国家特种储备资金。
  2.棉花调拨奖励金每担30元由供棉单位向用棉单位收取,收取的奖励款全额上交省棉麻总公司,再由省棉麻总公司集中上交国内贸易部。
  3.今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后,储备棉增值税计算方法:国家储备棉作为库存商品,其存货已征税额的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储备棉在今年内出库部分的已征税款可逐月计算抵扣,其出库部分已征税款的计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4.根据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内贸农字第148号《关于510万担储备棉花结算价格的紧急通知》规定,1994年4月安排的510万担储备棉,每担加收的80元储备棉贷款利息等,计入应交增值税销售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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