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4]073号 1994年12月3日)
你局《关于血站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怀国税函(1994)034号)收悉。据了解,卫生局系统成立的血站,利用人体的血液,通过机械分离出血清,再销往一些生产生物制品的厂家作原材料。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血站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可由纳税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