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税发[1994]025号 1994年7月27日)
在新税制的运行过程中,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的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原月销售额1000元调整为600~1000元。各地、州、市税务局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增值税销售货物起征点。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下列货物暂按农业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原木连续加工的板、枋材;
(2)中药饮片;
(3)茶叶;
(4)分割肉;
(5)鲜牛奶(包括经杀菌、包装等简单工序加工的鲜牛奶)。
三、经简单加工的切面、饺子皮、馄饨皮、米粉、面条等粮食复制品,可比照粮食,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