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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利、校办企业 征收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利、校办企业
征收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2号 1994年11月16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023号《关于对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利、校办

企业征收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4]023号 1994年11月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县、自治县税务局:
  实行新税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免增值税、营业税问题重新明确了有关优惠规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何处理,各地迭有反映,经研究并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同意,现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规定(省局粤税联发[1994]008号转发),民政福利企业符合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返还增值税的,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同时返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省局粤税联发[1994]007号转发)规定,学校办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返还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返还增值税的,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同时返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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