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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贷款
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38号 1995年1月26日)
各分局、稽查分局:
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5]43号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07号文略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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