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在原深圳市税务局其他分局、所办理过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从1995年4月1日起,应按照原纳税申报期限,根据本通告第一条明确的征管范围,分别向所在地的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的分局报送纳税申报纳税、缴纳税款。
三、税务登记
(一)新开业的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分以下两种情况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
1.凡缴纳通告第一条第(一)点明确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税收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 2.凡缴纳本通告第一条(二)点明确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以下证件、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有关证件、资料是:(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码证书复印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5)银行账号证明;(6)已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给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三)属个人缴纳屠宰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从事个体运输的纳税人,应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予以登记,但不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四)凡本通告发布之前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的业户,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即1995年3月30日)按以上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
四、凡未按本通告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