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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及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
征管范围及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通告
(深税联告[1995]1号 1995年2月28日)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及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
  1.增值税、消费税和随同增值、消费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随同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
  6.海洋石油的各项税收;
  7.进出口货物税收;
  8.凡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户的各项税收;9.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税收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随同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随同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不含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5.土地增值税;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7.房产税;
  8.车船使用税;
  9.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10.屠宰税;
  11.仅缴纳营业税的个体户的各项税收及集贸市场(指肉菜市场)内的各项税收;1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税收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
  二、纳税申报
  (一)已在原深圳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机场分局办理过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从1995年3月1日起,应按照原纳税申报期限,根据本通告第一条明确的征管范围,分别向所在地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的分局、所报送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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