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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49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042号《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2月14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1994]042号 1994年12月23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珠地税发[1994]08号请示悉。关于广告公司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能否扩大扣减范围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电话答复,对广告公司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通知(省局粤地税发[1994]007号文已转发各市)中第十条规定执行,即:广告代理业的计税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不得再扩大扣减范围。广告设计费、转包给第三方的广告制作费等等费用均不得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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