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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

  成片开发的新建住宅区、工业区、旧城改造区域可集中建设民防地下室。
  第八条 民防地下室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建设,未经市民防办批准,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擅自降低防护标准的,责令限期改进;经改进仍不能达到规定防护等级的,应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建设民防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市民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因地下管网密集或开挖基础埋深小于3米难以建设的;
  (二)按规定指标只能局部建设民防地下室的;
  (三)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建设的。
  第十条 易地建设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0元;
  (二)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
  (三)工业区内的新建厂房,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800元;
  (四)改、扩建原有建筑,按增加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
  因物价等因素需调整易地建设费标准时,由市民防办会同市物价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易地建设费由市民防办依据送审的设计报建图总面积统一收取,集中用于建设民防地下室和补贴配套民防工程及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并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专户储存,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的使用规定,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免建民防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及福利工厂;
  (二)新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办公楼、教学楼;
  (三)用国家拨付的抢险救灾款修建灾后临时性民用建筑;
  (四)建筑施工场地内的临时建筑;
  (五)村办企业及个人独立兴建的自用住宅;
  (六)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
  (七)地面总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工程;
  (八)为公益福利事业修建的农贸市场、临时车棚、居委会文化用房、治安管理用房等建筑。
  第十三条 免建民防地下室,必须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前提出申请,报市民防办审批。市民防办在15天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者,发给《民防地下室免建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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