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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3.系统职工培训费。按规定支付的辖内职工培训费和培训学习用教材款。
  4.系统劳动奖励支出。按规定支付的辖内有关信用合作事业,主要用于促进业务稳健发展和经营效益提高的奖励支出。
  5.扶持贫困信用社。主要是用于支助特贫信用社发展和对毁灭性灾害造成信用社财产损失的适当补贴。
  6.系统业务宣传费。宣传辖内信用合作事业引起的广告等宣传费支出。
  7.行政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水电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钞币运送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取暖及降温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行政经费支出。均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8.固定资产购置费。信用合作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按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报批后可以购置。
  县(市)联社集中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机关职工工资、行政经费、购建必需的固定资产,以及系统职工教育和系统劳动奖励支出;县以上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中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系统职工教育、扶持贫困信用社、系统劳动奖励、业务宣传和业务印刷费。业务招待费每年由同级国税局核定一个年度开支总额,并严格按核定数额掌握使用。
  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用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时,除借记管理部门统筹资金,贷记资本公积外,还要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等科目。
  第六条 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提取的管理费总额由同级国税局核定。各级信用合作部门逐级下达时,应抄送同级国税局。年度终了,各级国税部门要对同级信用合作部门的管理费进行决算审批。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据实认真填写《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费预算审批表》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费决算审批表》(附后),报送同级国税部门审批。
  第七条 要加强对信用合作社管理部门管理费的管理。
  1.各级行集中的管理费,统由各级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市)联社管理。必须坚持先收后支,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或挪用。
  2.各级行对管理费的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制度。购置电脑、15万元及其以上的汽车、100万元及其以上建设项目和修建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由省分行审批,其中15万元以上的汽车和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会同省国税局审批。其他审批权限由地、市国税局与同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确定。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后购置的资产,一律归辖内信用社集体所有,用于为信用社经营管理提供服务,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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