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
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农银[1994]174号 1994年12月12日)
现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国税局和省农业银行。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的管理,根据《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应按照“勤俭节约,收支基本平衡,取之于信用社,用之于信用合作事业,不加重基层信用社负担”的原则,采取由信用社按本办法规定提取,逐级上交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统筹使用的方法执行。
第三条 提取。采取分级核定的办法。每年初,省、地、县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含上交上级数)向同级国税局申报年度管理费额度,省、地、县国税局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进行审查批准,然后由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逐级下达到信用社提取;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总额占各项财务收入的比例在2%-3%的幅度内由县(市)国税局确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过3%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农行核实后报省国税局批准,方可调整提取比例。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采取按季度预提,年终一次上缴的办法,即:按季度将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从成本中预提后放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第四条 上缴。采取分级集中的办法。信用社预提的管理费,年终决算时将年度应上缴的管理费一笔划至县(市)联社,县(市)联社按规定留下本身应留部分,其余上划上级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地(市)行缴省分行信用合作处(含总行部分)管理费的时间为每年三月底以前。
第五条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上缴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费。按上级核定的数额上缴。
2.工资支出。按规定标准支付的各项工资和工资性支出(含劳动分红,原则上按同级编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编人数掌握)。劳动分红按高于全县信用社平均水平10%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