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品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深工商[1995]第11号 1995年3月13日)
一、市场开办规范
1、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工商监管”的原则。
2、市场开办产权单位必须在动工兴建前三十日内,按分级管理的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按准则登记注册,待《市场登记证》开业。未经工商部门审批或登记注册的市场,不得制作市场标牌在公共场所悬挂,不准在新闻媒介上刊登、发布市场广告,不准向外招商引资。
3、市场应在交通方便,商品易于集散,方便居民生活的地方设立。
4、市场建筑设计新颖,美观实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以通风、透光好,上下排水畅通为原则,市场层高最低不得少于6米。三层楼以上的市场应有扶手电梯及运货电梯或车道。商场式市场有分体空调或中央空调。
5、市场内应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各项设施必须符合规定标准,且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场内档位台面、货架、秤台、吊挂统一。场内场外不准乱搭、乱盖、乱设招牌、霓虹灯和广告,不准乱堆放杂物,碍损场容场貌。
6、市场应在正门显眼位置设立市场名称大字招牌。内设市场店档行业分布图、工商物价法规宣传栏、违法违章处理公布栏、价格行情公布栏、好人好事宣传栏和假冒伪劣商品陈列橱窗。各种设施应根据市场实际,制作的规格必须统一,配套、美观、醒目,与市场布局相协调。
7、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和放置电子秤的保管用房,并配齐必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电子秤保管房可根据电子秤多少来配置。
8、市场摊店位之间人行道间距离不得少于3米,摊位之间经营者通道不得少于2.5。
9、市场应具备完善的防火和水电、排水、排污、防污等设施,熟食档应有防蝇、防尘玻璃或档网,经营人员和收款人员要分开。
10、市场应配设公共厕所和相应的专门停车场及存物场所,设置果皮箱。做到停车、放物有场、有序。
11、市场管理办公室应悬挂市场管理组长、市管员、物价员、防火责任人、义务消防队等职责,以及悬挂市管员“上岗八件事”、值班安排表等,规格必须统一、美观适用(原则上应参照白沙岭市场管理组办公室的做法)。
12、市场设有公秤台、宣传广播器材或播音室。
13、有条件的市场可配设邮电、通讯、银行、咨询等服务机构。
14、新开办的商品市场,衡器必须统一使用电子秤,老市场按计划分期分批改造使用电子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