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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资企业使用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资企业使用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13号 1995年1月10日)


各分局:
  鉴于部分分局的外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登记证及其副本,以下同)逐步用完的情况,为了便于以后的税务登记工作,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统一为使用同样的税务登记证。各分局尚存的外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应继续对外资企业使用,直至使用完毕。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可使用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可使用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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