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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印制自拟样式的普通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印制
自拟样式的普通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29号 1995年2月14日)


各分局、东鹏印刷厂:
  为了加强纳税人申请印制自拟样式的普通专用发票的管理,以促进普通专用发票印制管理的规范化、统一化、制度化,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凡具备条件申请印制自拟样式的普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申请印制自拟样式的普通专用发票,首先填写《印制发票申请表》,同时附上需印制的发票样式,一并送主管税务分局或市税务局发票管理处审批。经审批同意,由主管税务分局给纳税人开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发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纳税人应持该《通知书》第二联和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印制发票申请表》第二联到东鹏印刷厂办理印制手续。东鹏印刷厂须凭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开具的《通知书》方可为纳税人开印普通专用发票。关于《通知书》表格,市局已下发给各分局,希各分局按有关规定使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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