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印制
自拟样式的普通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29号 1995年2月14日)
各分局、东鹏印刷厂:
为了加强纳税人申请印制自拟样式的普通专用发票的管理,以促进普通专用发票印制管理的规范化、统一化、制度化,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凡具备条件申请印制自拟样式的普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申请印制自拟样式的普通专用发票,首先填写《印制发票申请表》,同时附上需印制的发票样式,一并送主管税务分局或市税务局发票管理处审批。经审批同意,由主管税务分局给纳税人开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发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纳税人应持该《通知书》第二联和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印制发票申请表》第二联到东鹏印刷厂办理印制手续。东鹏印刷厂须凭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开具的《通知书》方可为纳税人开印普通专用发票。关于《通知书》表格,市局已下发给各分局,希各分局按有关规定使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