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期货管理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
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紧急通知
(1995年1月4日)
各期货经纪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坚决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机构从事该类交易,严格控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先后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和十二月八日联合发出了《
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通知指出,自一九八零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只批准了外汇指定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代客外汇现货实盘买卖,但从来没有批准任何一个单位代客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因此,不得进行这类的交易活动。根据这一精神和中国证监会的具体指示,深圳市期货管理办公室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它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它机构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
三、已有这类交易的机构,一律不得再接受新客户和新订单,听候处理。同时,要积极劝导在仓客户主动平仓,并退还客户的剩余保证金,做好善后工作。如不立即停止交易活动或以改换经营地点等方式继续进行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从重处罚直至查封。
四、客户委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机构从事该项业务,也属非法行为,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主动平仓,退出非法活动。对于拒不平仓的,有关部门将没收其剩余保证金,并处以罚款。对于不听劝阻、聚众闹事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案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