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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55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通知如下:各分局凡办理退还多征该项消费税税款的,应将该退税企业94年度应征数和已征数(应有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复印件)以及退还数报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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