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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18号 1995年1月11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决定,补充如下规定:
  一、《通知》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适用于我市内资企业。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92]197号文仅对特区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现该《通知》对企业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各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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