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证券经营机构登记注册程序
(1)凡已获批准的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文向深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申请登记注册,经依法核准后,证券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调证券分公司颁发《营业执照》。
(2)凡已获批准的证券业务部和交易部,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试业批文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申请登记注册,经依法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试业期满(三个月),符合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核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无法申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作出延长试业期限决定或书面通知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七、申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证券经营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主办单位填写的《登记注册申请书》;
(2)主办单位的章程,分公司设立证券交易部须提供其总公司授权投资申办的正式文件;
(3)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发照机关盖章确认);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批准文件;
(5)资金证明材料,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营业场所面积一般为300平方米以上;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八、证券经营机构的名称规范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的法人证券公司和非法人的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律使用“……证券有限公司”和“……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名称;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设立的非法人证券经营机构一律按“证券业务部”或“证券交易部”名称予以核准。
(1)本市的证券公司其下属分支机构名称一律核准为“……证券公司+(字号)+证券交易部”。
(2)本市的证券兼营机构其下属分支机构名称核准为“证券兼营机构名称+(字号)+证券交易部(或业务部)”。
(3)外地来深圳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下属分支机构名称核准为“证券经营机构名称+深圳证券业务部”。
(4)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设立的交易部,其名称规范为“……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交易部”。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异地会员因业务需要在深圳设立办事机构的,持下列材料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办理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