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经营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深人银发字[1995]第90号、深工商字[1995]第15号 1995年3月16日)
市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规范证券经营行为,推动深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三条关于“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的规定,现将我市证券经营机构重新规范登记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3月24日起取消深圳证券业务部和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法人资格,证券业务部和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其总公司(银行)的全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取消法人资格后,其以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其它经济法律关系由其总公司(银行)承担,业务部和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变,其资本金改为营运资金,凡资金不是由其总公司(银行)全额出资的,或存在与其它单位合资及转让其经营资格的,应于1995年4月底前纠正,逾期不改者,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撤销该机构。
二、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一律实行法人登记,并按有限责任公司规范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券公司不得下设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但可以设立若干非法人的证券交易部。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律实行非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经其总公司明示授权,可以下设若干非法人的证券交易部。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证券兼营机构,可下设一个非法人的证券业务部和若干非法人的证券交易部。
五、凡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业务部或证券交易部,已注册为企业法人的,一律变更为非法人,变更登记工作从3月24日起到5月25日止(3月24日至4月24日办理本地证券商的变更登记,4月25日至5月25日办理异地证券商的变更登记),见本通知后,请向深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