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二章第(3)条文件的审查办理细则:
(一)文件资料的审查核对工作:
(1)由建管科负责审查、核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国土批文与提交的用地红线图是否一致。到地政科调出档案,核对用地批文对应的红线图。
(2)建筑物位置的测定。
由建管科发函通知建设单位委托测绘中队到建筑物现场实地测绘,用地红线图无坐标的,首先由测绘中队核定建设用地范围,并测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以及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道路的关系。并由测绘中队完善宗地图。
(3)完善总平面图。
由设计院根据实地测绘情况,将用地红线坐标或用地范围坐标和建筑物坐标一起标在建筑总平面图上。同时按有关规定完善总图内容(包括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如:建筑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覆盖率、各栋建筑面积等)。
(4)审查总平面图。
由建管科按有关规定审查总平面内容。如建筑物不在用地红线内,即建筑物用地与国上批文用地不一致,或建筑物超出用地红线的,转遗留办处理。
(5)建筑物用地性质与用地批文规定的性质不符,属于擅自改变用地功能性质,转规划科签署意见后,如同意转地政科完善地价。
(二)规划审查工作:
由规划科根据完善后的总平面图中的建筑物位置及性质,审查与现行总体规划及市政路网有无矛盾,对于在建、已建竣工工程项目,原则上下再提规划要点,直接在会签表上签署意见(会签表详见附页)。
已建竣工工程项目与市政路网有矛盾的,由规划科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在建工程项目与市政路网有矛盾的,为避免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应马上停工接受处理。
(三)用地手续的完善及地价的收取:
(1)由建管科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审核填写建筑物基本情况表,包括性质、栋数、建筑面积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2)由地政科根据建管科提供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按照当年(开工时间)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地价或补交市政费,60天内一次交清。
(3)房屋报建遗留问题的工程项目不再签署用地合同和市政费协议书,由地政科签署地价处理决定表取代。
(四)汇总各科室会签意见,由建管科审查。领导审定办理《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
(1)对于已竣工工程项目:
经各科室会签意见后,建管科对设计图纸的专业技术问题,一般不再进行审查。只审查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包括消防、环保、质监等),图纸会签是否符合国家建筑设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