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房屋报建遗留问题处理细则
(1995年4月23日)
为了处理好房屋报建遗留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原则,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一、本细则的实施范围:
凡在1994年12月20日之前在我局登记(未在原宝安县(区)或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办理过报建手续,私人住宅除外)。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在建,已建工程项目均属于这次房屋报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按本细则处理。凡未在1994年12月20日之前来我局登记的工程项目,均不列入此范围,一律按违章建筑查处。今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擅自开工,如发现不按规定办理建筑报建手续,一经查出,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作为违章建筑严加查处,从重处罚。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报建遗留问题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报告(说明工程性质、规模、地点、工程进展情况及未报建的原因);
(2)用地合同或国土批文及与国土批文对应的红线图;
(3)消防、环保审查意见(一般住宅、办公楼无污染工程项目,下需提交环保审查意见;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需提交消防审查意见。);
(4)在建工程须交《地质勘察报告书》;
(5)设计图纸两套(设计单位须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已竣工项目只需提交建筑专业图纸;);
(6)竣工工程须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在建工程须交《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书》;
(7)在建工程项目和商品房,须提交基建计划投资批文(其它竣工工程项目不再提交基建计划投资批文);
三、文件资料的审查分类:
登记的文件资料由建筑设计管理科(下称建管科)审查,根据用地手续不同分以下三类:
(1)没有用地合同或国土批文的在建或已建竣工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用地行为发生在1993年1月1日以前的(历史用地除外),转历史用地遗留办公室(下称遗留办)处理。
(2)非法合作建房,用地行为发生在1993年1月1日以前的(历史用地除外),原用地属农村集体土地或镇、村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转遗留办处理。
(3)有用地合同或国土批文的在建、已建工程项目,由建管科牵头协调测绘中队、地政科、规划科一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