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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房地产权产籍管理分工的规定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房地产权产籍管理分工的规定
(深规土[1995]81号)


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
  本规定所指的房地产权产籍管理,是指房地产权档案管理、房地产权查封(含暂缓登记,下同)管理、“房地产权产籍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房地产权产籍数据库管理、房地产统计管理等。现将市局与分局的分工规定如下,请各有关处、科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权档案(含抵押)管理
  1、房地产权档案管理由市局测绘产权处统一管理;
  2、房地产权档案存放在市局信息中心档案库房,库房管理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3、房地产权档案查询原则上以电脑查询为主,若需调用原始档案,需经市局测绘产权处处长签发调档通知书,档案管理人员须于当天最迟不得超过第二天将档案调出;
  4、房地产权抵押档案由各分局产权登记科设专人负责保管,并将数据录入电脑;
  5、各分局产权登记科负责对产权档案的收集、录入和装订工作,定期向市局信息中心档案保管部门移交;
  6、宝安、龙岗分局产权档案暂不上交,由分局产权登记科负责管理(收集、整理、装订和录入)。
  二、房地产权查封管理
  1、由市局测绘产权处统一接收来自公、检、法及有关部门要求协助查封文件,并录入电脑;
  2、特区内各分局产权登记科通过产权联网系统调用房地产查封数据;
  3、宝安、龙岗分局房地产查封管理暂由分局产权登记科负责收件和数据录入。
  三、“房地产权产籍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管理
  1、“系统”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统一开发和管理;
  2、“系统”数据及网络中心设在市局测绘产权处,由测绘产权处负责管理(详见“产权数据查询须知”及“数据库管理规定”);
  3、各分局产权登记科电脑管理人员负责本分局“系统”维护、电脑设备的管理,由信息中心派员协助;
  4、“系统”修改,拷贝由市局测绘产权处协同信息中心统一组织,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详见“系统管理规程”)。
  四、房地产统计管理
  1、市局测绘产权处负责设计各种统计表格;
  2、各分局产权登记科于每月5日前向市局测绘产权处上报上个月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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