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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深圳市测绘队伍注册登记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深圳市测绘队伍注册登记的若干规定
(深规土[1995]246号)

  一、为了加强我市测绘管理,保证测绘产品质量,维护测绘行业的正常秩序,提高测绘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是我市测绘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队伍的注册登记工作。
  三、所有测绘单位,无论是否持有《测绘资格证书》或《测绘许可证》(以下同),都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我市承担测绘工程、从事测绘生产。
  四、市外测绘单位在我市从事测绘业务须持有乙级以上《测绘资格证书》,在我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并须向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市外测绘单位申请注册登记时,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图或者技术资料;
  (三)测绘队伍的组成人员情况名册(指驻深圳市的相对固定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住所证明。
  五、设立测绘单位须向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一)设立人主管单位同意设立测绘单位的批复复印件;
  (二)测绘队伍的组成人员名册;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四)主要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图或者技术资料;
  (六)单位住所证明。
  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初审后,按国家有关测绘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将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申办《测绘资格证书》,待取得资格证后,予以注册登记。
  六、个体测绘者,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资产证明和乙级以上测绘单位的技术担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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