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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61号 1995年3月15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5]01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为统一标准,加强管理,对企业的审核、认定以及发放登记表和登记证的工作,由市局统一负责办理。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由分局税政科指定专人负责发放、保管、核销。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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