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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125号 1995年5月3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3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已由市统一审核办理,并发放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5月1日起,主管分局可给持有《登记证》的企业发放《证明单》,并按规定建立领用、核销制度。对还未办理认定《登记证》的企业,除不能发给《证明单》外,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按《征管法》第37条予以处罚。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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