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6日)重新发布*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废止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13日 深卫医发〔1995〕91号)
各区卫生局,市、区各医院(卫生院)、市殡葬管理所:
近年来,我市各医院(卫生院)认真贯彻《广东省卫生厅、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的通知》((1991)粤民字第10号)文件精神,在加强太平房管理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一方面,派专人管理太平房,做到通风、明亮、卫生、防疫;另一方面,建立了太平房的登记、交接、验签工作制度,能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火化,推动了深圳市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在深圳市、区、镇各医院(卫生院)死亡的病人,医院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不允许其亲友将尸体拉走或偷抬尸体出去土葬。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医院(卫生院)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发生强行抢抬尸体行为,医院(卫生院)应做好教育劝导工作,并及时报市殡葬管理所协助处理。事主如采用暴力手段或有其他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应立即报辖区派出所处理。
二、在医院(卫生院)死亡无人认领或通知其亲友后仍不认领的尸体,医院(卫生院)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辖区公安部门备案后,通知殡仪馆收殓。如医院(卫生院)无冰冻冷藏设备,而处理遗体过程中确存在遗留问题的,也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收藏后,再处理遗留问题,杜绝尸体腐烂发臭现象。
三、尸体移入太平房后,有关管理人员应做好登记、交接、验签工作,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死者亲属应在殡仪馆辩认遗体。太平房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收受死者亲属财物,一经发现或经事主举报,予以严肃处理。对死者的遗物,管理人员应清理后及时交还死者亲属。
四、进一步加强各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的死亡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由市殡管所统一制定并发放死亡人员登记簿,各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的主管部门及管理人员配合市殡葬管理所做好死亡人员的统一登记、建档工作。各医院(卫生院)主管科室应协同殡葬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统计登记和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