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220号 1995年6月29日)
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不按规定保管而丢失专用发票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且半年内一律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