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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220号 1995年6月29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不按规定保管而丢失专用发票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且半年内一律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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