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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话初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话初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第130号 1995年5月15日)
各分局:
电话初装费是邮电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税目注释》解释的有关规定,电话初装费,应按“邮电通信业”的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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