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房地产买卖合同管理的通知
(深规土[1995]25号)
市规划国土局测绘产权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各分局产权科、综合计划科: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现售)已由我局统一印制,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深圳市范围内二级、三级房地产市场买卖一律采用此标准文本,不得使用其他文本。
上述规定执行以来,在管理上不够规范,出现合同不编号、使用复印件、更改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对标准合同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房地产预售预购或现售现购签订买卖合同。
二、本合同文本由各分局统一编号后下发,编号分别为辖区第一个字、年度和流水号,其中:年度取后二位数,流水号取五位数,不足五位数的前面加“0”。如:深(罗)房预买字[95]00001号,深(罗)房现买字[95]00001号。
三、批准预售的项目,按批准的套数发给预售买卖合同,一般每套一式三份,自愿公证或外销的每套房四份。
四、合同所填内容不得涂改,如有填写错误,须到原领取处换领。
五、本合同的条款解释权归市规划国土局。
六、本合同的版权属市规划国土局,未经市规划国土局同意,不得翻印。
七、本合同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使用,深圳市范围内二级、三级房地产市场买卖一律采用此标准文本,不得使用其他文本。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以后用旧文本已签订的合同必须换成新合同重新签订。
八、本合同的管理使用,由分局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登记制度。
九、分局在下发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上加盖统一编号,并且可酌情控制合同发售数量,分期分批售给发展商。
十、预售房地产,每7天要上报分局一次售楼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