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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 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
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102号 1995年3月30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规定》第二条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采取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问题,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
  二、《规定》第七、八、九条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因我市目前尚未开征,暂不执行。
  三、《规定》第七条中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仍按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土地使用税,因我市尚未开征,暂不执行,待开征后,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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