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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办理基本存款帐户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办理
基本存款帐户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深人银发字[1995]第154号 1995年5月10日)


市各国内银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基本存款帐户卡的发放工作,确保存款人正常的现金支取,根据前段在办理基本存款户卡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法人单位所属承包部门,且不是法人分支机构,没有营业执照,但与其主管法人单位签订有承包合同,实行独立核算的,准许其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具体由法人单位出具证明,备齐所属承包单位的承包合同和开户行印鉴卡及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一次性办理。
  二、法人单位所属工程队或施工队、工厂等,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营业执照,但独立核算的,准许其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具体由其主管的法人单位出具证明,凭法人单位代码证书和开户行印鉴卡一次性办理。
  三、存款人所属的工会、食堂准许开设基本存款帐户,由存款人出具证明,凭代码证书和工会、食堂在银行开设帐户的印鉴卡一次性办理。
  具有上述一、二、三款所列情况的单位,在开设基本存款帐户时,应一次性出具证明文件,不得零星办理。
  四、部队连以上单位,凭团以上主管部门文件办理。
  五、除上述单位或部门可以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外,基本建设专户及个人开设的银行帐户不受基本存款帐户规定的限制,可以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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