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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外商
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5]024号 1995年6月14日)


  现将《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的管理,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退(免)税登记
  凡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生产货物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持书面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长沙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办理退(免)税登记。其他地、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免)税登记。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退(免)税登记后,应将其登记证分别报送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
  凡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抵扣。凡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企业,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原登记的注销、变更手续。
  二、退(免)税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有关规定的,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可按月凭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免征增值税和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予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月十日前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申请表”一式四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月份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企业应按照申请表的内容据实认真填报,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1、经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2、外汇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
  3、装订成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外销发票;
  5、应缴增值税明细帐复印件;
  6、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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