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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深规土[1995]355号)


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深圳经济待区房屋租赁条例》,管好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现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的鉴别
  (一)、凡提供的《房地产证》在“土地来源”一栏中注明“划拨”或“减地价”、“免地价”字样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了只能自用不得参与房地产经营或房地产不得进入市场的,均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
  (二)、凡原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均属行政划拨的土地。
  (三)、凡提供“红线图”及《建筑许可证》,且能同时提供按市场价格“补地价款发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则不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
  凡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均应按月租金6%补交地价款。租赁所将收缴的地价汇入区办帐号后,由区办直接汇入市土地开发基金帐号。
  二、关于“承包、承租”、“合作”、“合资”企业是否有房屋租赁关系的鉴别 (一)、涉及房屋的“承包、承租”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承包,承租方以发包方、发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承包、承租”企业无须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以“承包,承租”名义隐瞒的房屋租赁行为。
  (二)、涉及房屋的“合作”、“合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以房产折资入股的“合作”,“合资”企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产权属合作或合资企业所有);房屋所有人与企业之间应是一种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所有人下参与企业经营,只以收取保底利润为条件的,一律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三、关于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
  (一)、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而改变用途的房屋,下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按非法出租处理。
  (二)、对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必须提供批准文件及补交地价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手续;
  (三)、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经发现,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按非法出租处理。
  四、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合作兴建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许可证》只允许核发给土地使用者,并须将情况反馈到我局房屋租赁出租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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