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
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64号 1995年3月17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
《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
《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的稽核检查,必须严格按
《办法》第
三条规定的检查内容中有关款项和第
四条规定的检查方法中有关款项,分别对进项凭证进行逐项稽核检查。
二、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时,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方可发出。
三、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出的问题,应按
《办法》第
七条规定处理。属于销项税额的部分,稽核人员要逐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进项税额部分,凡属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稽核人员要逐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凡属于其他扣税凭证的,稽核人员要逐笔填写《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录》。
四、各分局要按季将稽核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并于季度末10日前向市国税局发票处报送,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市国税局发票处。以上报表及典型案例的资料从3月份始编制报送市国税局发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