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
关闭深圳金威城市信用社的公告
我行已于1995年2月8日公告接管深圳金威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金威信用社”)。接管工作组在对金威信用社的经营与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管的同时,又进一步发现:金威信用社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就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并为解决自身资本金而非法发放贷款20000万元。鉴于金威信用社上述违法事实,以及逾期拒不整改等严重违法问题,为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条、第
三十二条、第
四十二条和第
五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第
四条、第
二十二条第五款;《
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信用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行决定即日起依法吊销金威信用社《经营业务许可证》停止其一切新的金融业务活动,并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其进行关闭清算。同时,接管工作依法终止。
一、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
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成立金威信用社清算组。清算组组成人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