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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修改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修改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197号 1995年6月1日)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市将于7月1日启用修改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此表为全国统一式样,由市局印制,各分局不得随意变更格式及项目内容,并请各分局做好启用新表的宣传、解释、辅导及填写工作。
另各分局的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没有用完的,可以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本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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