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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250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粤国税函[1995]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7月17日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1995]170号 19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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