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181号 1995年6月9日)
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所有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证券交易机构(企、事业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性质(专项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如何,凡有交易所得的,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暂减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证券交易机构的有关成本、费用开支以及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仍按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173号《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