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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181号 1995年6月9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所有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证券交易机构(企、事业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性质(专项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如何,凡有交易所得的,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暂减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证券交易机构的有关成本、费用开支以及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仍按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173号《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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