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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9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9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5年7月28日 深劳护[1995]142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华侨城、南油工业区安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针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遇到的问题,经我局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因工伤亡事故性质的判定
  工伤事故国家现行没有具体的定义,因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因工伤亡事故性质判定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伤判定的基本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因工作或从事与劳动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
  3.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导致的伤害,按无过错原则实行补偿;
  上述条件中关于“从事与劳动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如无明确规定的必须经由市劳动部门确认。
  (二)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个体经营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并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三)劳动关系的确定
  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以订立合同为确立标准。但考虑到目前仍存在因用工不规范行为而导致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判定的特征分别为:
  1.合同式劳动关系的特征;
  依照法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2.事实上劳动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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