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行
拍卖物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177号 1995年6月5日)
各分局:
拍卖行受财政部门及其它单位委托拍卖物品已构成销售行为,根据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4]34号通知,经研究,对其拍卖物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拍卖行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拍卖物品。拍卖成交后,拍卖行以拍卖成交价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买方收取。拍卖行向买方收取的佣金等,也应作为价外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