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行拍卖物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行
拍卖物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177号 1995年6月5日)


各分局:
  拍卖行受财政部门及其它单位委托拍卖物品已构成销售行为,根据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4]34号通知,经研究,对其拍卖物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拍卖行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拍卖物品。拍卖成交后,拍卖行以拍卖成交价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买方收取。拍卖行向买方收取的佣金等,也应作为价外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