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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401号 1995年6月21日)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函[1995]92号《关于对房管部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
  一、关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房屋产权证以及检测鉴定危房和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房管部门取得上述四项业务收入,是一种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对房管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房屋产权证、检测鉴定危房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对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则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管部门出租房屋和变卖旧房屋取得的收入可否免征营业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已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除国务院有权决定外,任何部门、地区均无权规定减、免税项目。因此,房管部门出租房屋和变卖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应从1994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按规行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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