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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5]123号 1995年6月14日)


  近来,各地各部门反映了一些增值税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税问题。
  自来水公司按规定收取的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不同于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滞纳金征税问题。
  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滞纳金属于应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用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就地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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