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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市场税征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专业市场税征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255号 1995年7月1日)


名分局:
  现将《深圳市专业市场税收征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深圳市专业市场税收征管试行办法


  为了规范电子、通讯、钟表、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布料等专业市场(以下简称专业市场)的管理,使之能适应新税制的要求,并遏制贩卖和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按照“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新税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深圳市专业市场内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均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建立征管手册。
  二、对在专业市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定期定额和开票征税相结合的征收办法。
  (一)定期定额征税:根据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采取业户申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办法,事前评定一定时期(季度或半年评定一次)月不含税销售收入,按月征收。(不包括专业市场开票专柜的开票部分)。
  有条件的,可由税务、工商、市场管理等部门组成评税组,审查业户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最后由税务部门核定其月销售收入。
  (二)开票征税: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发生的业务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可到专业市场的开票专柜开票。开票专柜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按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税款缴纳:专业市场内各个柜台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以及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代征的增值税,由市场管理机构每月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代缴。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管理
  (一)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过程中,确实需要经常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可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各柜台开具发票登记本(卡)[该本(卡)另行制定],并凭本(卡)到税务机关设置的开票专柜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经营者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应先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开具发票登记本(卡),然后凭本(卡)到指定开票专柜要求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填开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并能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票员收到开具发票登记本(卡)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应认真审核所填内容是否真实、正确,经审核无误后,开出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同时代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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