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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技术局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技术局
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以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力原则,以及以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的精神,实实在在推动我市科技工作的发展,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的发展科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新产品开发和试制;
  (二)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
  (三)科技服务行业(包括咨询、交流、中介、信息等)补助;
  (四)重大科研项目补助;
  (五)科技贷款贴息。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实行如下三种形式:
  (一)对工业项目一般实行有偿使用;
  (二)对农业项目实行部分有偿使用;
  (三)对社会公益和软科学等项目一般实行无偿使用(项目单位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单位的条件:
  (一)项目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要有专门部门或人员管理科技工作;
  (三)要有严格的费用管理制度和费用的偿还能力;
  (四)要有匹配资金;
  (五)要有担保单位担保;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每年八月底前由市科技局和市计划局公布下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对全市科技项目进行宏观指导;
  (二)每年九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
  (三)每年十月份起市科技局进行项目调研、筛选,确定资金的使用形式。次年二月汇总后送市计划局,并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市科技局、财政局和计划局按季度联审一次,联合发文执行。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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