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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力增值税(机外)专用发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力增值税(机外)专用发票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262号 1995年7月21日)


各分局: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力增值税(机外)专用发票的函》(粤税发函[1994]13号)规定,我市已启用专供电力部门电子计算机填开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发票由广东省税务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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