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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9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9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华侨城、南油工业区安委会:
  为了加强重大伤亡事故的监察和统一管理,及时掌握全市职工伤亡事故的总体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和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解释,从今年8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事故分级管理、动态报告和事故处理批复结案等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故的分级管理
  (一)宝安、龙岗两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罗湖、福田、南山区属用人单位发生一次重伤(中毒)6人及以下或死亡2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时,也可直接组织事故的调查。
  (二)凡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市属、驻深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但也可视不同情况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二、关于事故的登记和动态报告制度
  (一)凡重伤以上的事故,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填写《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以此存档,建立事故管理台帐。
  (二)发生一次重伤(中毒)3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的,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以电话快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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