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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4、票证的销毁:
  (1)县(市)分局对缴销的票证,应按上级规定加以整理保管,按保管年限规定的手续进行销毁。销毁前应编报有票种、字轨和份数的清册,由县(市)分局领导批准并报地(州)市局批准后,指定二人监毁,然后报地(州)市局备案。
  (2)凡明文规定停止使用而作废的票证,在销毁时一定要认真清点,造具清册,清册上要注明票种、字轨、号码和份数,由县(市)局指定二人监毁,上报地(州)市局备案,以“上交”记帐,并在摘要栏目注明;报表中以“缴销数”或“上缴数”处理,并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凡明文规定暂停征收的税种,其专用税收票证一律归县(市)分局统一保管。
  第九条 税收票证长短、损失的处理。
  1、税收票证长短的处理:
  经省局、地(州)市局、县(市)分局逐级向下配发的税收票证发生长短的,必须经两人以上在场复点核实,多出的部分由领票单位补填领据记帐,短少的部分由领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由复点核实人出具证明,向上级局申请补发。原本短张、缺页、缺号、错号或印制残缺不全的票证,应将原本逐级退回到县(市)分局,县(市)分局在帐表上暂列“损失未结”,并包括在结存数内,经地(州)市局审核同意核销后县(市)分局再在帐表上列“缴销数”处理。
  2、税收票证丢失的处理:
  凡丢失税收完税证者,必须立即报告税务所长,所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县(市)分局,并迅速组织力量查找,在五天之内要将税收完税证丢失的原因写成书面调查材料,上报县(市)分局、县(市)分局应在得到税务所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地(州)市税务局,征管、监察、纪检部门要通力协作,迅速派人调查,于十天内向地(州)市局写出书面报告,地(州)市应在十五天内作出批复,同时上报省局。县(市)分局和地(州)市局丢失税收完税证的应立即直接报告省局,并在七天之内写出书面材料上报。
  对丢失税收票证的当事人,必须按丢失税收票证份数计算予以经济处罚(处罚标准,由地(州)市局自行规定),并且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除予以经济处罚外,扣发季度奖金。对丢失票证并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丢失税收票证的税务所(组),县(市)分局,应给予批评,并纳入年终评比。凡丢失税收票证不报告者,应加重处罚。
  3、税收票证损失的处理:
  凡因火灾、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盗窃或抢劫造成的税收票证损失,由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由县(市)分局组织调查核实,报地(州)市局审查核销。地(州)市局发生的损失,报省局审查核销。在未核销之前,列作“损失未结”,包括在结存数内,核销以后,在帐表上以“损失数”注销。对盗窃或抢劫税收票证案件,应协助公安部门追查,阻止税收票证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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