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税收票证审核后的奖罚办法:
为促进填票质量的提高,各地(州)、市局都要制定奖优罚劣的办法,在县一级税务部门建立“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奖励基金”作为奖优罚劣的专用基金。
(1)对手工填开税票(指各种完税证、各种缴款书)连续一千份无差错者,由县(市)分局、地(州)市局审查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验收后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2)对填开票证差错率在3%以内者不罚款,代征员填开的票证如有差错,其罚款从代征员手续费中扣除。专管员没有审核出来的,差错由专管员负责。
第八条 税收票证的缴销。
1、按期上缴已填用的票证:
(1)城区、城关镇及当地有国库经收处的征收机关,自收税款和委托代征税款,必须按日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连同税款送国库经收处办理解库手续。所属专管员、代征员自收税款在伍佰元(含伍佰元)以上的必须在当日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月缴期间可先将税款解库,月缴后再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当月税款当月入库。
(2)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而信用社有条件办理税款存款的,征收机关及专管员自收税款、代征税款当日要存入信用社,根据及时入库的原则,按照限期限额办理税款解库和票款结报手续,限期限额幅度规定如下:
①税务所:限期10天以内,限额二千元以内(含二千元);
②税务站(组):限期15天以内,限额一千元以内(含一千元);
③专管员、代征员:每月办理票款结报手续一至二次,限额伍佰元以内(含伍佰元)。
山区、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以及旺征时期自收税款、代征税款的限期限额,可适当放宽或延缩,由县(市)分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但每月终了,虽不到限期限额也要办理一次票证缴销手续,要求当月税款当月入库。
代征员因特殊原因未能执行报解规定的,专管员应到代征员所在地办理票款结报手续,以免积压税款,发生弊端。
(3)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可在信用社开设“税款专户储存”,但需经县(市)分局批准,税款只能存入,不准支取,不准计息,只能以转帐方式划解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税款,严禁用个人名义或其他形式开户储存税款。
2、票证的销号:税务所应设置税收票证销号簿,所会计对专管员和代征员已填开的票证(不包括定额完税证和缴款书)必须及时逐份进行销号,并记上销号日期。应当做到随缴随销,防止积压混乱。
3、县(市)分局计财、监察部门应按月检查税款解库和票款结报情况。未按规定办理税款解库和办理票款结报手续的,视情况而定,扣发季度内奖金。未经批准私存税款的,除扣发奖金外,并给予政纪处分。